2008年2月1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维权解答
寄存的红酒延迟消费被没收?
法律人士:店规于法无据消费者可继续消费
沈兴国

  事情回放:
  据《天天商报》报道,绍兴市区消费者施女士反映,她和朋友到一家咖啡美食店消费,席间点了一瓶红酒,后因没人享用便寄存在该店总台,服务员说这瓶红酒须在15天内消费掉,否则将作无主处理,但表示可以适当延迟。一个多月后,施女士无法抽身,先后两次致电该店要求延迟消费,对方均表同意。然而,施女士再次前往消费时,却被告知红酒已经“充公”了,理由是寄存时间已远远超过规定时限。
  施女士认为,延迟消费是经该店同意的,店方的做法侵犯了她的权益。而且店方过消费时限即告“充公”的规定也属“霸王条款”,于法无据。
   
  解答:
  法律人士称,经双方同意,施女士将红酒寄存到美食店,此时双方已经形成一种保管合同,店方有责任为消费者保管好该瓶红酒。店方以超过寄存时间为由没收该瓶红酒,无法律依据,所以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,讨回原本属于自己的红酒。
  美食店主管袁先生解释,对于已经开瓶的寄存红酒,他们确实规定了消费时限,这主要是考虑到已开瓶的红酒容易变质,不利于消费者饮用安全。他最后答复,施女士可以到该店继续消费该瓶红酒或直接领回。